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14: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 []

打印本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相关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5 14: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010-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10003京ICP备0508427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