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办理:正常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补缴:用人单位可以全月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
2.职业年金办理:正常缴费:为配合人社部门职业年金资金投资运营的需求,保障缴费人权益,对资金有在当月投资运营需求的缴费人,如以汇款方式缴费的,应于15日前完成缴费,如以银行端查询缴费方式缴费的,应于19日前完成缴费。对资金无在当月投资运营需求的,应于23日前完成缴费。建议缴费人优先选择银行端查询缴方式缴费。补缴:应于23日前完成缴费。缴费方式为银行端查询缴费方式。
3.自然人社会保险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费期为:每月8日银行批扣,10--25日查询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期为:4月至11月的每月1-15日,12月1-1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为:每月5-20日选择银行批扣方式缴纳社保费的自然人,在对应的批扣日,无法通过其它方式缴费。银行批量扣款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年度汇总申报”“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五条第一款相关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实行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6.实行季度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纳税申报的征期为每年1、4、7、10月。
7.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预缴)期限同各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期一致。
8.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9.此表未包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按次计征印花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10.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报告和解缴税款的期限。
11.此表未包括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期限,此类缴费单位根据行政许可的进程及规定要求,即时办理缴费。
12.此表未包括按次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户外广告设施招标及拍卖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非税收入项目。